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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浅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2-15 13:02:51

      2.未消息领受人消息领受人是指从内幕信息知悉者处获悉信息之人。从我国《证券法》第70条看,并不消息领受人,使内幕交易之规制出现极大的漏洞,证券法应当添设对消息领受人的规制,并且不应以第一手的消息领受人为限,因为我国证券法本身内幕消息。

      (二)内幕交易的存在基础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有二:一为未公开,二为价格。信息未公开是指发行人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七报一刊”上公布信息,或者尚未通过中央、地方认可的其它信息披漏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息。信息不仅要向投资公布,而且要为市场所消化,否则仍属未息。

      价格是指信息可能会对发行人的证券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即非常有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然而也仅常有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至于实际效果如何则在所不问,因此,价格是针信息公开时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言,而不考虑该项信息所涉及的事情在以后能否真正实现。

      (三)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

      我国《证券法》第67条,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第70条第一款,知悉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他人买卖该证券。由以上可知:

      1.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为构成要件。

      2.对于是否以知悉内幕信息与从事证券交易具有关系作为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我国证券法第67条和第70条不同,前者不但以行为人明知其知悉内幕信息为必要条件;而且以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与其从事证券交易具有关系为必要条件。后者则以行为人明知其知悉内幕信息为必要条件,而不以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与其从事证券交易具有关系为必要条件。从法的实用性观点出发,我国对内幕交易应采取形式认定主义,不以内幕信息的知悉与交易行为的从事具有关系为必要,法院可以绕过证券法第67条而直接适用证券法第70条。

      (四)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

      依据我国《证券法》第70条的,我国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内幕信息知悉者买入和卖出该内幕信息所涉及的证券。2、内幕信息知悉者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3、内幕信息知悉者根据内幕信息对于他人买卖证券提出倾向性意见4、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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