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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重要问题探析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2-07 21:03:01

      1.一般情况下销售金额的认定。笔者认为,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的计算,大体可参照以下标准。

      首先,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实际销售金额应当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而不能轻易地以标价计算。例如,行为人假冒的服装是昂贵的知名品牌,其标价虽然也是“真品”价格,但生产者、销售者却是以比真价低很多的价格出售,此时就应以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如果以真品标价计算的话,一方面不符合消费者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来说也过于严苛。

      其次,在行为人既有部分产品销售,也有很多存货的情况下,对于存货的货值金额也应当以实际销售货物的平均收回货款进行计算。⑾

      再次,如果伪劣商品尚未销售,标价又能真实地反映生产者、销售者意图的销售价格,则可以以标价计算货值金额;如果没有标价,则应根据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复次,如果生产者、销售者销售的是“伪名牌”,但无法查清其真实的销售价格,此种情况下也不能轻易地以真品的市场价计算销售金额,因为很多销售者销售“伪名牌”时也都是以低价交易,并且“假货市场”也有假货市场通行的“交易价格”,因此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就是将“伪名牌”按真品价出售,那么假货市场的行价应当成为销售金额的参考、认定标准。

      最后,如果伪劣产品几经辗转,既有批发价,也有零售价,那么无论对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应以最后销售给消费者的售价计算销售金额,因为只有这个数字才能反映消费者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

      2.伪劣产品和非伪劣产品混合销售的情况下销售金额的认定。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对象既有伪劣产品又有合格产品,则在能够区分的情况下,应当对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进行认定,不能把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也算进去。但对于两者无法区分的情况下销售金额该如何认定,学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当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不可分地一体化时,行为人予以销售的,应就其整体计算销售金额。”⑿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销售者将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合销售往往是其销售伪劣产品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于两者的销售金额不可分的局面其有重大责任,既然如此让其就整体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公平的。另外,如果不作此种处理,那么就无法对行为人进事惩处,如此一方面会已经发生的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预防他人效仿而为。

      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问题

      根据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解释的该项虽然力图解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罪数问题,但对此简单划一式地定性未必合理。笔者认为,对该罪的罪数问题,可考虑以下情况作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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