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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1-19 13:20:01

      3、侦查信息化能提升侦查整体作战能力。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贪污贿赂犯罪也呈现出区域辐射的特点,一个受贿人往往收受多人行贿,一个行贿人往往多头行贿。在这种社会背景条件下,按部就班的采取侦查措施实难达到理想的破案效果,因此“系统抓、抓系统”、“侦查一体化”、“信息引导侦查”等的侦查方式应运而生,极大地开拓了侦查人员的视野和办案思维,创新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法,提升了检察机关自侦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当前制约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因素

      慕尼黑大学社会学家贝壳指出,随着社会信息流量激增,速度加快,刑事犯罪活动智能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凸显,各种安全相互交织,诸多不稳定因素使人们处于“风险社会”之中。而作为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它严重着一个国家的发展与稳定,是对社会产生广泛腐蚀作用的一种“”。作为反的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更要对现代科技手段和情报信息的掌握和运用。尽管经过几年的信息化建设,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有了一定的转变,并显示出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高检、省院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意识不强。从领导层面看,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重视,不认识也不愿去认识,没有把它摆到推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全局的高度来看,运用信息化手段决策、指挥手段能力不强;二是有的虽然认为信息化是好的,但理解比较,对它的基本内容和基本作用知之甚少,不知道怎么做。从侦查一线办案人员来看,认为信息化仅仅是信息采集、分析、研判工作,属于的事情,跟其无关,不少办案人员仍然依赖以突破口供为重心的侦查方式,不愿对基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研判,情报来源较为狭窄、仍然把自己置于“信息孤岛”之中,孤立地办理案件。

      2、侦查信息化平台建设滞后。一是涉案信息查询平台共享程度不高,目前检察机关对职能部门信息的收集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机制,有的仅凭领导与领导的关系,或者部门与部门共同会签文件,检察机关据此收集相关信息,这已经成为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瓶颈性问题。二是案件线索管理平台内容简单。长期以来,职务犯罪线索案件处于线索初查率较低、线索结案率较低、线索再查率较低、立案率较低的状态,尽管各级院有的已经开发出线索管理平台,但其内容聊聊,相关的要素还不够完善,信息的填充还不够全面,信息的更新还不够迅速,远远不能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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