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务犯罪信息的复杂性。职务犯罪总是依附于正常的职务活动并与正常的职务活动交织在一起,所以职务犯罪信息伴随着正常的职务活动而产生、转移,这其中既有反映正常职务活动的信息,也有反映职务犯罪活动的信息,而且两者是交织在一起的,因而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地分析、研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的动态性。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过程就是不断地发现、收集、接受、存储、加工、受理、利用、反馈案件信息的过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过信息的分析、研判和处理,原始的侦查信息可以变成二次信息和三次信息,原有的信息价值还可以实现信息增值,并逐渐由模糊变得清晰。只有在尽可能的全面、动态的收集案件信息才能做到精准打击。
二、“信息引导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意义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果没有获取、传递、分析、处理各类信息情报的有效机制与途径,就失去了侦查的基础。而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信息化建设,就是进一步和完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举措,是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迎接新挑战的必由之,实现侦查方式、增强侦查能力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其意义在于:
1、侦查信息化能有效拓展案件线索。信息工作是主动捕捉职务犯罪线索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是破解案源枯竭的治本之策。在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尤其对基层院而言,绝大多数的案件线索仍然是依靠举报和其他部门移送,而当前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现象严重。因此改变职务犯罪侦查被动的侦查方式,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任何犯罪活动必然会在普遍联系的世界中留下客观痕迹,必然产生相关犯罪信息,侦查人员只要时刻关注社会的方方面面,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这些信息,就能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拓展案件来源,并通过立案前的有效搜集减少职务犯罪侦查中可能碰到的各种问题。
2、侦查信息化能有效提高侦查决策水平。同志曾指出:“指挥员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查,和对于各种侦查材料的连贯起来的思索。”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就是不断地收集被查对象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信息,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不断地分析判断,及时调整侦查活动进一步收集更多的信息,最终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综合研判被查对象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侦查工作逐渐深入,信息量随之增多,最终形成检察机关的信息量远远多于被查对象一方,从而促使检察机关突破案件,揭露和犯为人的职务犯罪事实。毫无疑问侦查信息的质量的高低决定着侦查决策的高低。侦查指挥人员占有的信息越充分、准确,就越能把握职务犯罪侦查规律,侦查决策就越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