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信息化以迅不可挡之势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开展侦查信息化建设还处在摸索阶段,加快侦查信息化内外部平台建设、提高侦查信息分析研判水平、加强对信息化的规范管理、提高信息运用意识是各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需要认真考虑的事情。
论文关键词:侦查信息化 平台 规范 分析研判
当今世界正在向信息化时代迈进,信息科学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信息化正以迅不可挡之势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在信息爆炸、知识经济的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适应社会转型期同职务犯罪做斗争的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最新,有效地将信息技术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从而推动反斗争的深入发展,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一、职务犯罪信息的含义及特征
“信息化”一词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后被译成英文到,70年代后期社会普遍使用“信息社会”和“信息化”概念。90年代,信息技术开始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引发了、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深刻变革。著名刑事犯罪专家钰曾指出,“二十一世纪办案方式与以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以前几乎能破任何案件,破案的方法就是搞。有这么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抓了一批人,通过大家都了。只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却有八人。”这就是传统侦查与信息引导侦查的主要区别。2010年高检院旗帜鲜明地提出把加强侦查信息工作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建设的重点,努力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水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实际上就是不断获取、积累、更新、分析、研判侦查信息,并形成决策、付诸行动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其具有以下特性:
1、职务犯罪信息的客观性。这是我们研究、认识事物,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基础。事实表明,职务犯罪这类严重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某种意思上讲不纯粹是因为公务人员在人品上出了问题,更为重要的可能是制度上的问题。人是自利的,人的自利性一旦遇上合适的土壤和,就会滋生出的果实。在中国,正处在易发多发时期,特别是当下中国处在制度快速转型期,旧的制度已经逐渐被取消,新的制度来不及代替和弥补,一些转型期的过渡性制度存在欠缺和不足,导致职务犯罪不断滋生蔓延,这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职务犯罪信息的隐蔽性。职务犯罪难以发现和侦破,且潜伏期较长,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职务罪具有隐蔽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智商比较高,社会地位比较高,能力比较强,事先会对犯程进行周密策划,并且通过新型手段来实施犯罪。特别是在当前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职务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的特点,较高的犯罪黑数更加说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比较强,这和普通刑事案件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