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实践中“只陪不审”现象突出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同职业同等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只是,不发一言,庭审过程完全由审判长掌握。虽然,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议过程中与职业相同的表决权来源有法可依,但因人民陪审员一般介入案件的时间较晚,导致其在参与合议庭评议时,要么仅凭自己的经验,发表一些常识性的看法,要么仅仅对职业的意见进行简单重复,更有甚者,仅仅以“同意意见”作为其评议案件的全部内容,而放弃了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处理意见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机会。陪而不审不能让人民陪审员的民间智慧得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促进司法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三)人民陪审员无法得到保障我国法律,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与职业有同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使与职业同等的表决权。但是,现有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还不够明确,人民陪审员陪审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渠道尚未构建,现有的相关也无相应性的措施对人民陪审员在审议案件过程中一定享有的受到侵害时进行救济,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监督功能难以实现。
针对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为了充分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塑造司法公信力的积极价值,笔者认为,应当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陪审员行驶陪审的有效性。
1.扩大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来源。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陪审员的选任资格要求都相对宽松。如在我国地区,将担任陪审员视为一种义务,凡是年龄在二十一岁至六十五岁之间、健全、且无失聪、失明或其他此类衰弱情况的,均有义务担任陪审员;法兰西国法律则为:年满二十三周岁、懂法语的法国均可担任陪审员。显然,对人民陪审员学历的要求并无必要,笔者我国在修改人民陪审员任职要求时,取消关于学历的严格,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只须要求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而且,人民陪审员一任五年,任期明显过长,还可多次连任,成为导致司法实践中陪审员专业户的形成的主要原因,故笔者,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一任三年,且不得连任,这样既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程度,又体现有利于促进人民陪审员的流动性。
2.细化、强化人民陪审员陪审权。我国现有,仅仅了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有同等。这一过于宽泛,没有细化人民陪审员,笔者认为应予强化、细化。人民陪审员除应享有现有法律的外,还应该与一样地享有调解权、列席审委会的。细化陪审的同时,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享有陪审的顺利实现,笔者,增加人民陪审员的两项保障权,即人民陪审员陪审员权及人民陪审员权:对于侵害或妨碍人民陪审员行使正当陪审权的行为,人民陪审员有向监督机关提出的;人民陪审员有权向有关机关在陪审中发现审判人员的徇私枉法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增加这两项,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监督的功用,真正实现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