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探讨。首先总结了人民陪审制度的积极意义;其次探讨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对塑造司法公信力的障碍;最后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公信力的再塑造。
论文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信力
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查而不参与法律审理;而在法系国家,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仅参与案件的事实审查,也参与到案件的法律审理中去。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是在清朝末年正式出现,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制度。2004年8月28日,我国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一是对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具权威的性文件,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最详尽的。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有利于司法,还可以通过吸收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开,达到司法廉洁的目的,而且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审判全过程也能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有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性。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了司法信用的提高
1.人民陪审员制度了实体实现。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中间,将民间智慧和职业技巧与职业的专业知识相融合,互相取长补短。人民陪审员参与评议案情的过程,兼顾了法律法规的硬性,又能在公序良俗的范围内适当考虑,人民陪审员本着作出的判决,能够预防囿于法律之成见,同样的,也可减少偏私的裁决。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全程监督职业的审判行为。人民陪审员不同于职业,他们是以普通的身份参与审判,这样就能够很好地防止职业在审判过程中职权,适度地压抑职业个人的不良、个性。
2.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了司法程序。(1)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能够加强审判。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大众,与司法机关分享审判,依法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去,成为抵御其他机关对干扰司法的减震器,做好社会不当的缓冲器,让干扰司法的因素尽量减少,保障了司法的性。
(2)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了审判程序公开。审判程序的公开在一般意义上仅仅包括庭审程序的公开,而不包含合议庭评议案件过程的公开,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案件评议,使作为普通的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到案件的评议过程中去,加深审判公开的广度。法院审理的众多案件当,多数案件参与对象仅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很少有案外群众或新闻介入。从整个社会来看,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案件数量很大,客观上,达到了将案件评议过程向整个社会公开的效果,这样,审判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就从原先的仅仅公开裁判结果,扩展到现在的审判过程中的案件评议程序,使得普通群众增进了对司法过程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