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了审判中立。司法实践中,虽然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角色,但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受到社会大众的苛刻质疑,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去,因为其与双方当事人类似的身份、地位,从而不易偏向一方,一方,客观上促进了审判中立的实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的司法信任度1.人民陪审员制度增长了的法律知识。对人民陪审员自身而言,通过岗前培训、审判时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庭审辩论,增进了其自身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多数时间亦以普通的身份生活、工作,与普罗大众接触广泛、深入,在日常生活中,就能达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2.人民陪审员制度培养的司法感情。通过赋予一部分与职业相同的审判权,是对司法的完美。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审判过程中,使其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发出决定性的声音,提高了的对于司法价值的认知。这样的参与,会让人民陪审员将其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感在普罗大众中逐渐传递。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普通,对判决正当性的认可,部分原因可能会是判决来自普通的人民陪审员,而非对其出身的阶层了解有限的职业。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中,中心主义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很大影响,部分法院过分重视国家司法权、轻视人民陪审权,人民陪审员的设置、运行仅仅以服务国家司法权为目标。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喜好专家型人民陪审员,设置专职的人民陪审员,并由实际管理,这些做法虽然对办案效率提高有很大帮助,但却非常不利于塑造司法公信力。
(一)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导致“草根”的近来,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报道常见于报端,部分对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进行报道并予以赞扬,部分法院更是对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情有独钟,人民陪审员专家化的做法不利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草根”的实现;人民陪审员学历要求了参与司法的范围,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草根”,应当让一般有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而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这显然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相的。目前,我国的大学教育仍然是精英的,90%以上的人因学历较低被排除在人民陪审员资格之外,这样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很难真正代表广泛的;由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这样就导致了陪审专业户的出现,他们和职业一样上下班,按时领取津贴。专职人民陪审员的普遍存在,了其他的司法参与权,降低了司法决策体现的程度,可能使人民陪审员的评判标准和职业的趋同,大大降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