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基本住房的基础上,我们考虑排在第二位的基本原则应是公平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理由如下:首先,住房权保障是国家运用公对市场分配结果不公平的修正。当市场出现偏差,不能保障所有得到适足住房,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这不表示国家应该将住房权保障完全变成国家的福利,根据前文分析,高福利需要国家较高的经济经济水平。其次,过高福利会损害市场的效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效率在我国的价值考量中目前仍占据主导地位,对再分配过度的调控会严重干扰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从而降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效率。另外,目前房地产业在我国仍是支柱产业,它带动了其他产业的发展,提高了我国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尽管这种产业结构不合理,但这种经济结构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较大改变。由上,我国目前还不应以经济效率为代价来追求住房权的公平、平等,市场迄今为止还是人们找到的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手段,所以保障基本住房权要以效率为第二考量的基本原则。
对于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包括立法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结果平等,而只有在某一领域有能力为其所有提供社会保障产品之后才可能在此领域实现平等。在我国住房方面实现平等还比较遥远,要等到公平的目标实现之后,再去考虑应不应追求住房权的平等,怎样实现平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