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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基本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原则-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1-04 16:30:27

      美国在住房保障方面立法频繁,不同时期的主要社会矛盾不同,住房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也不同。在垄断资本主义初期,社会分配两极分化严重,工人与资本家矛盾尖锐,工人的住房非常,因此必须通过国家手段对住宅产业进行调控,对住房资源进行公平性追求的再分配。而随着社会矛盾的相对缓和,美国的住宅立法越来越追求社会经济发展效率,这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以为首的高福利国家对住房权保障的主导价值追求是公平和平等,一方面,作为人口较少的发达国家有能力在住房保障方面做到公平和平等,但另一方面,对公平和平等的追求也降低了的经济发展效率。

      以新加坡、中国为代表的高房价,高福利政策以高房价经济发展的同时,居者有其屋。其特点是住房福利覆盖率大,例如,在新加坡有8.5%的居民享受“廉租屋”计划,每个月只象征性地收取11新元的房租。还有76.5%以上的居民通过救助性住房保障的“组屋”获得住房的,即的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85%以上。?ㄈ┪夜怨窕咀》咳ūU系闹鞯技壑底非蠛驮蚬叵滴夜窕咀》勘U戏但是在各种原则的竞合适用下,我国目前对基本住房权保障的主导价值追求还不应定为公平,而应定为保障基本住房。理由如下:首先,我国还没有能力保障住房权的公平。以公平作为主导价值目标的住房保障更多体现了全民福利性,而住房保障实行全民福利无疑耗资巨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国家资源有限,目前还没有能力在住房方面为全体提供较多福利,也即不能将公平作为住房保障的主导价值追求。其次,目前我国住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基本住房普遍得不到保障。我国被列为世界居住最差的国家之一,在我国目前过高房价,大部分负担不起买房费用的情形下,应当从国情出发,以有限的资源解决最紧迫的问题,基本住房保障应以保障的基本住房为首要目标,即首先保障国际上的适足住房权。

      适足住房权在国际法律文本中的正式表述是“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学者普遍认为“Adequate”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住房质量“Adequate”,即住房的质量适合目前的基本发展需求,另一层含义是指“Adequate”获得此种,即有权获得负担得起的住房。由此,保障住房权应当相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第一,保障的住房质量“Adequate”。对于适足住房权中的住房质量“适足”不应作统一标准,适足在不同的国家、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涵,我国应该在国情下订立自己的标准。第二,保障“Adequate”获得住房。这要求基本住房权保障应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为购买不起住房者提供住房,二是将住房价格调控到普通居民可承受的范围内。无论哪个方面,目的都是保障基本发展,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保障全体的基本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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