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我国《基本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过程中,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确定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然后将这些原则进行价值排序,理清我国《基本住房保障法》立法原则的竞合适用结果排序应当是:保障基本、社会经济高效发展、保障分配公平、保障平等。
论文关键词:住房保障 立法 基本原则
我国正在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法》,但目前学界对于这部法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住房保障的范围、方式、标准、准入退出制度、资金来源等方面,对于这部法律的立法基本原则及这些原则竞合适用的结果还没有深入的研究,笔者以法律的价值选择为视角,试图分析基本住房保障的立法原则和这些原则竞合适用的结果。
一、基本住房权的属性
住房权的含义是: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P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住房权作为一项的由联合国《世界宣言》(第25条第1款)首先确认,并在在一系列其他国际文书中得到明确承认,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5条(e)(iii))、《儿童公约》(第27条)、《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4条第2款)和《难民地位公约》(第21条),以及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1996)第31条。?Q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明确住房权是的一项基本,但很多学者都在呼吁将基本住房权写入,所以住房权也可能将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
二、基本住房权保障原则的社会分配理论基础
(一)基本住房权的保障是社会再分配问题我国正在进行基本住房保障的立法,住房保障也将象教育、医疗、最低收入保障一样,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典型的再分配问题,社会分配分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初次分配有两种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分配模式和市场经济的分配模式。我国以前曾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体现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合一,分配原则中一味追求公平与平等,忽视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缓慢,人民普遍贫困,最终基本发展普遍没有得到保障。实践表明,市场是进行初次分配最有效的手段。国家在资本主义初期采用了单纯的市场经济分配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原则,对于基本的保障、分配的公平、平等等原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种分配过程中效率本位的主导价值追求造成资本主义国家初期差距加大,收入严重的两极分化,也不能保障收入处于中层和底层的的基本。为了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近代国家开始运用国家公干预社会分配,手段包括直接干预工资等政策,但主要手段是运用税收和社会保障进行再分配。由此,再分配是对一味追求效率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的救济,是对初次分配不公平结果的调整,再分配的目的决定了其主导价值追求是保障最基本的发展,是调控分配的公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