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长期有效的实践教学,完善实践教学的必要设施与相关制度院与律师事务所按照“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通过签订有关实践合作协议,建立长期有效的学术交流、实践教转、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制度。院向律师事务所的实践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助,主要用于实践教学软硬件建设、师生的交通、食宿、通讯补助以及兼职指导教师的劳务酬金。而律师事务所的实践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合作协议要求,提供适当的实践条件。具体来说,应为实习的学生提供符合要求的实习场所,提供实务信息及实习案件资源,并指定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
(二)探索“双导师”制度,引进律师作为本科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务导师从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各级律师以及、检察院中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和能力的高级、高级检察官中,择优聘请兼职老师作为本科生和硕士生导师。在这样的“双导师制”下,由一名校内导师和两名校外兼职导师联合指导每位本科生、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论文选题撰写、社会实践、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等环节的培养工作,为学生创造、提供更为广阔的学习视野与实践机会。
这些拥有深厚法律理底与实务经验的优秀、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专家常态性的进入院教学课堂,双方以优势互补的形式,能够共同打造一支兼具深厚专业理论知识与较强实务能力的“双师型”专业、兼职教师队伍,构建良好的复合型、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
(三)完善院内部的硬件设施,为律师开展实践教学提高便利条件在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合作的同时,应改善院相关实践课程所需的硬件设施,注意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的关系。为配合实践课程的开展及院与律师事务所等实务机构学术交流正常运转,需要进一步完善校内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的硬件建设,配备实践教学设备、资料、模拟实践教学软件等以便为律师走进院进行实践教学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应为律师等兼职教师提供办公室、计算机等相关教学设施,为实践教学课程的开展提供更为方便的。
此外,院也应优化师资队伍,建立一支富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实践教师,提高院教师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扩大兼职导师队伍,加大在法律实务教学与实践的经费投入,提高教育的实践性。以上几项措施从不同的角度构建了律师参与实践教学的体系,对于改变我国教育缺乏实践性的现状,我国教育模式,提高我国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就业竞争力等方面相信将会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