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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律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其体系的构建2013年10月1日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0-01 16:13:15

      论文摘要律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在英美国家由来已久,但对于教育长期缺乏实践性的我国来说其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加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加大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力度都常有必要的。本文从我国教育的现状出发,借鉴英美国家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说明了律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并从交流平台、课程设置、硬件设置、实践、师资队伍、双导师制度以及经费投入等几个角度构建了律师参与实践教学的全方位体系,为律师走进院开展实践教学提供了依据与条件。

      论文关键词教育 律师参与 实践教学 体系构建

      律师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在一个社会中,律师是社会纠纷与司法体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律师以其公平的职业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赢得社会及人民的尊敬和信任。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具有较高的法律诉讼实务技巧,是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典型表现。律师的这些独特优势对我国的教育尤其是实践教学具有重要的价值,是一个值得充分开发的优质教育资源。

      所谓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技术人员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在实践教学的模式下,学生不是被动的接受理论知识,而是通过自己亲身参与、身临其境感受来获得或理解知识,这使得学生学习效果大增。因此,如何有效的利用律师的独特优势弥补我国教育实践教学的不足,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完善我国的教育,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院教学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院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教学的实践性不够,重理论而忽视了学生实践技能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具体来说,我国院教育的现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轨,培养目标不明确。根据传统教育的历史背景,我们可以看出法系教育的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的人文知识,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实际上,这种价值目标与我国当前的社会需求是严重脱轨的,这种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教育本身的追求。根据我国的教育传统与英美国家的经验,我国教育的目标应该在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找寻一个最佳的切合点。

      第二,课程设置不合理,课堂讲授内容缺乏实践性。根据2012年12月18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专业核心课程的说明》,专业核心课程调整到了16门,但这16门核心课程中没有一门与律师实务有关。目前,我国各院中真正开展了法律实务课程的不多,各院基本是把实践技能的培养集中到律师实务、法律诊所以及模拟法庭这几门课上,而这几门课程通常只占学生应修学分的6%左右,比重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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