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资组成不合理,缺乏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参与。我国院的老师大部分都来自于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等,律师以及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在院老师的比例中只占很少一部分,甚至许多院没有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作为老师对学生授课。
总之,我国的教育仍然处在一个学习发展的阶段,实践教学环节普遍较弱,与我国的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的和完善。
二、律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必要性的分析
通过上文对我国教育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提高我国教育的实践性势在必行。而要提高教育的实践性、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加强院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让更多的律师走进院,作为兼职老师为学生开展实践技能的教学常有必要的。
(一)有助于推动课程体系,提高教育的实践性由于我国教育的现状缺乏实践性,故加强教育的实践性显得尤为重要。而律师走进院,开展法律实践教学这一措施能给法科学生带来大量的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通过学生与律师的互动能有效的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改善我国教育目前缺乏实践性的现状。这还将会带动院内部对于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设置的优化,提高实践课程的学分比例,平衡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地位,让老师与学生都更加重视实务课程。这在提高教育实践性的同时也有利于课程体系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二)有助于培养基础扎实、职业能力好、适应力强的卓越法律人才在转型中国的背景之下,教育必须形成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的之间的良好互动,积极主动面对社会问题,贴近社会现实,促进应用学科特点的发挥。在教育中通过让律师走进开展实务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有利于在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方面全面提升学生专业能力。通过让律师走进院,进行实务教学可以强化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与其他学科知识方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
(三)有助于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创育培养模式让律师走进院进行实务教学这一措施,有助于加强院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有助于“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建立,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实现实务部门与高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紧密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这一措施有助于改变传统的教育培养模式,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与职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