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网络购物格式条款问题探析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8-08 09:52:10

      二、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订入和信息披露

      在网络下,网络购物合同是由网络经营者或相关商家自行制定的,相关格式条款往往被分散于浩如烟海的各式各样的页面之中,消费者不可能完全阅读并理解透该等条款的真实含义,加上网络的电子性、虚拟性和技术性,网络购物合同随时可能被修改和删减,格式条款的制定往往存在很大的任意性与不规范性,因此,笔者认为对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订入和信息披露,应当从严从交易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角度加以考量。

      网络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本身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享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该等条款只有经合同相对方明确表示同意后且不违反合同法相关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一律适用于同种类交易预先拟定的契约草案,其本身不构成当然的合同内容”[ [韩]权无乘.韩国的约款规制法[A].崔吉子翻译.梁慧星.民商丛(24)[C].: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2002,第570页.]。

      现下网络购物通行的做法是网络经营者单方拟定合同格式条款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消费者如在点击“确定”按钮前发现该条款内容其权益的,只能选择不接受服务;如果选择“确定”,一般推测消费者放弃了自己的权益,无条件接受合同全部内容并受其约束。笔者认为,这种想当然的推测是有违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理由如下:

      1、在网络中,网络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五花八门,被设置在层层页面和链接中,相关条款可能不存在一个页面上的,部分条款非常冗长,消费者在点击“确定”之前不可能完整地阅读并理解透彻进而做出正确地判断;

      2、网络购物合同条款属于电子文档,该等条款随时有可能被修改,也就是说网络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草拟和修订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和话事权,消费者基本没有渠道和途径与网络经营者进行“平等协商”,消费者要想像传统交易那样自身的权益难上加难;

      3、合同法之所以对传统交易中的格式条款制定了特殊的适用规则,正是为了加强条款制定者负有更严格的法律义务,确保从源头上防止制定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笔者认为,消费者点击“确定”的行为只说明其希望达成合同目的意思表示,不能简单推定为愿意受所有条款内容的约束。对于网络格式条款,特别是免除网络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在订入时,应该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提醒,引起消费者的足够注意。经营者披露交易格式条款信息,不仅是一种规范,更重要是一种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张楚.电子商务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