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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学论文加强案例研究势在必行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7-18 15:23:19

      案例研究是

      真正的“小题大作”

      中国当代研究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研究方法和手段开始趋于成熟。过去那种宏大叙事、“大题大作”、“大题小作”的学风备受诟病。而问题导向和“小题大作”的研究风气不断受到推崇并在学界行成共识。我国每年司法和仲裁办案中产生大量案例,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例都包含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新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因此,无论是研究具体案例还是进行案例的具体研究,都将成为问题导向和“小题大作”研究方法的有力推手。但遗憾的是,一方面论文著作的数量激增,另一方面却很难读到研究案例和案例研究的优秀。

      案例研究是完善

      “案例法”的当务之急

      法律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可预见性是一国水平的重要标志。什么叫可预见性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律师给当事人的案情诊断是“感冒”,结果到了法院则认为案子属于“癌症”,要按“癌症”下药和开刀治疗,这就叫没有可预见性。如果律师说是“感冒”,也按“感冒”来治,这就叫有可预见性。因为律师和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大家基于相同的和法律做出的价值判断应该相同。现在我国司案对当事人来说缺乏这种可预见性,往往出现原告起诉的时候告的是“东”,被告答辩是“西”,最后判了个“南”,老百姓找不着“北”了。这也是导致目前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如果说可预见性在我们国家是确定的、稳定的,当事人打官司就不用私下找关系,因为律师预判的结果,与评判结果应该不离十。

      缺乏可预见性有两方面主要原因:一是制度方面的问题,或称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基因中的缺陷。二是判决文书和案例信息不对称、不公开,当事人无法了解许多“先例”的裁判结果,也无从预见本案结果。

      为弥补解决上述制度缺陷问题,我国最高法院借鉴英美判例法制度,创造性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指导性案例”已成为继我国成文立法、司释之后法院办案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今后中国法院办案除了依据成文立法、司释之外,还“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使之成为新的办案依据或新类型的法律渊源。案例指导制度借鉴吸收了英美判例法的优点,但又不完全一样,为了区别两者,本人把它叫做中国的“案例法”,以区别英美的“判例法”。中国新的“案例法”制度开创了有别于传统的法系成文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第三种全新的“中国法系”模式,即中国成文法+司释+“指导性案例”=中国法系。上述新发展也为中国教学研究带来了全新视野和挑战。今后世界范围内有关的教科书、课堂教学和理论研究除了和我国的成文立法、司释外,还必须和“指导性案例”。坦率地讲,无论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全新的“中国法系”模式的研究都不够,对中国“案例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也不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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