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婚率上升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由社会、经济、立法、司法控制、伦理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交互影响的。然而伴随着我国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离婚率逐年升高是不争的事实。本文专门从法律层面分析了离婚率高的法律现象及产生的法律原因,最后对控制我国离婚率提出了几点法律。
【关键词】离婚率;法律;原因;
一、中国高离婚率及其带来的弊端
随着我国婚姻法的实施,离婚率也在逐年上升。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之后,1953年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1980年婚姻法首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后,1981年离婚数大幅上扬,较1980年增长了4.8万件。2001年4月婚姻法颁布施行后,2001年较2000年离婚绝对数上升了3.7万对,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手续,当年的离婚绝对数字就达到133.1万对,2004年为166.5万对,2005年已经达到178万对,两年间增长了近45万对。伴随着高离婚率,也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首先,离婚是对结婚承诺的,其结果必然导致非婚同居与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表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女孩,比双亲而又稳定的家庭中长大的女孩做未婚妈妈的可能性高三倍;单亲家庭的孩子结婚后比双亲家庭的孩子结婚后的离婚率高两倍。再者,离婚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离婚后生活贫困化一个普遍问题。离婚率的上升将意味女性和更多的孩子将生活在相对贫困的单亲家庭。就全球而言,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持续上升,而这与离婚率的升高密切相关。正如美国儿童心理学家索克所说:对孩子而言,父母的离婚带给孩子的创伤仅次于死亡。因此,离婚率的升高伴随的犯罪率升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社会稳定秩序的消极影响。
二、高离婚率上升产生的法律原因
1、法律实践的尴尬局面
第一,离婚程序简单化。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案件首先应当调解,在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判决离婚。从这一可以看出我国对离婚的程序是比较简易的,诉讼成本降低。再加之离婚的观念,导致人们误认为离婚和轻易离婚是相同的概念。只要双方感情破裂或者达到了的离婚事由就可以离婚,了婚姻法保障婚姻家庭秩序的立法目。
第二,缺少专门的家事法庭。一个年轻的,大学毕业不久,没有恋爱的经验,却在法庭上要给年过五旬的人去调解离婚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发生的。这说明我国婚姻家庭法庭的队伍建设的不足。并且可以看出我国在离婚诉讼案件对的主观认识要求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多数都是能办案的,但是在一些可伸缩的案件上,仍然会导致办案不公,这正是缺失专门的家事法庭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