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
任何一个国家对于金融、证券领域的违法几乎无一例外采取峻法。一旦发现违法苗头就不遗余力查处,任何被查出有市场或内部交易行为,必将遭受巨额罚款乃至刑事处罚。这是因为在这个领域的违法等同抢劫,其低成本高收入始终使一些不良存在着犯罪冲动。而只有峻法将其置于高风险的地步才能犯罪的冲动,才能一个公平公开的。
3.证监会权限不足,职能错位,执法效率低下
首先,与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立法机制仍然没有到位,证监会被赋予的查处与手段不够,法律规则中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太轻;第二,证监会被赋予很多稽查之外的职责功能,导致功能和资源配置错位,监管效率低,有效性明显不足。同时,在证券市场执法方面,还需要法院系统、检察系统的有效行动和协调配合;第三,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比率太低,惩罚力度仍然不够。
4.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制度不合理,监管偏重于事后监管
内幕交易行为通常都是有的,这就使查处工作很难开展。在我国,由于立法上没有举证责任的倒置,导致诸多内幕交易行为由于的缺失而无法取得突破。国外学者研究表明,对内幕交易事后监管是无效的。
5.内幕交易主体范围过窄
我国《证券法》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偏窄,不仅遗漏了发行人的大股东,而且忽视了内幕人亲属等实际也可成为内幕主体的事实。
目前形势的发展使得“内幕人”概念外延一直在扩大,因此,不光是上市公司、证券基金公司中的特定人员,对于市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以及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类型内幕人员,都需要纳入范围。例如证监会自身,在很多情况下亦是亟需自律的内幕人士。
6.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信息公开是证券法的灵魂。证券是特殊的信息产品,其投资风险与利润始终与信息的掌握程度、扩散状况以及证券价格等相互联系。证券市场从本质上说是一个信息市场,而内幕交易者恰恰利用的就是尚未公开的信息。有学者认为投资者的投资效率与其所获得信息的提前量成正比。内幕交易人较一般投资者的优势正是信息优势,法律并不赢利,而是要对信息的不公平占有和利用。
在我国,诸多案件都出上市公司及监管主体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使之成为内幕交易的“温床”。
三、完善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立法的
针对上述不足,本人提出以下,以期完善我国规制内幕交易之立法。
1.尽快出台规制内幕交易的司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