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法律制定过于原则和刚性,客观上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目前,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处于一个停顿状态。最高应尽快出台内幕交易的司释,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使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民事责任,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重违法成本
市场越活跃,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要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泛滥,当务之急是提高查处和惩罚的力度。在经济学看来,一切行为都是有成本的。内幕交易的成本,可用下述公式来计算:成本=必然成本+成本受罚率。在内幕交易中,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为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故其必然成本很低。尽管我国不断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其成本在逐步增加,但由于执法水平不高,导致受罚率微乎其微,根本起不到威慑力的作用。立法既然无法根除内幕交易,那就应对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有效威慑违法行为的社会效应。
让我们通过现实中的案例来分析一下,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以未按照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性陈述,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的罚款,是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做出的。该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监会认定杭萧钢构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属于“未按照披露信息”,处以40万元罚款应属适当。而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王向东按指令在今年3月16日将“”资金账户中的690多万股全部卖出,共非法获利4037万元。罚款40万和获利动辄数千万相比,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极不匹配,其违法成本何其之低!而美国证交委曾用了三年之久的时间来查处华尔街券商以技术股为主的纳斯达克股市的交易价格案件,这些券商支付9.1亿美元弥补普通投资者的损失。2001年,高盛、美林等券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上有垄断行为,则被处以超过14亿美元的罚款。
均趋向于加重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我国也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民事责任,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引入个人破产制度。除了先非法所得再罚款外,罚款金额要按比例进行,违法收益越大,处罚倍数越高,以起到威慑作用。
3.多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率,构建多层次监督体系
内幕交易涉及范围广、形式隐蔽,、、取证、处理均非常困难且成本高。因此对内幕交易的规制仅靠国家证券管理机关的力量难以完成,且效率低下。故此,应当建立一个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交易所等各个方面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管理网络。同时,通过要求证券商、金融机构等从事证券业的机构负责人,对其工作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负连带责任,从而督促其更好地监督其工作人员,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使制裁力量与预防力量相协调,并运用恰当的措施鼓励群众内幕交易。此外,要理顺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进一步研究针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衔接程序。还需修改证券交易所监察系统的相关报警指标和调查分析系统,研发相应软件,实行科学监管,提高发现内幕交易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