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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论文】关于规制内幕交易的若干法律思考_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6-08 11:52:35

      相关部门的监管效率越高,内幕交易违规操作的风险越大,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亦然。

      4.建立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事前预防机制和事中监督机制。

      法谚说,举证(责任)之所在,诉讼(风险)之所在。由于内幕交易隐蔽性较强,在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都存在着极大的难度。内幕交易的查处面临着三题,第一是行为发现难,第二是稽查查处难,第三是法庭举证难。目前监管层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较少,很多并没有因内幕交易,其主要原因在于难以获得。在美国的法律中,公司高管、董事等被认为是内部人士,如果在公司发布对股价有影响的消息之前买入股票,这些内部人士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获知该消息,否则便被视作内幕交易。而在中国,由于司法没有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监管部门要认定内部人士进行内幕交易,必须由监管部门来证明他们获知该内幕信息。故此,应建立我国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由于内幕交易性较强,应侧重于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中监督机制。

      5.立法上扩大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范围

      针对目前内幕交易主体过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立法上应通过出台司释扩大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将发行人的大股东、内幕人亲属、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专家也列入内幕交易的主体之中。

      6.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内幕交易的有效措施之一,包括建立、健全内部人员公开申报制度,内部人员要定期向监管机关申报持有本公司证券数量的变动情况;明确公司应履行信息适时公开义务,依法公布相关信息;还包括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财经尤其是享有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亦需强化其自律意识;完善个人财产管理系统,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对于实践中的公司收购、重组、新产品开发、财务报表、分红方案等影响证券价格的内幕信息,应最大限度的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而不是在封闭状态下的信息,也应该让广大投资者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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