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明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经营者出具的电子化购物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但是电子凭据因其容易被修改、伪造,难辨的特性,本身的证明力和采证程序的性,在现实中容易遭到质疑。其次是电子容易丢失,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纠纷产生,消费者不懂得保存好交易完成的网页、与卖方的沟通时记录,或没有其他或购物凭证,使得本已的网购难上加难。
因此,鉴于消费者在调取上的弱势地位,网络购物纠纷中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5、提交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速裁程序,最好实行一审终审制。因为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高、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时间长等问题,消费者往往放弃诉诸法律救济。因此,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速裁程序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网络消费者利益的,更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有着重要意义。
6、加强执法联动,加大对网络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由于网络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动机制,如彼此之间进行信息的通报,加强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进行案件的移送,线索的移交;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避免出现案件因信息不畅无终而果的现象。
目前,我国网络购物正步入黄金时期,除了寄希望于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探索监管之外,还需要社会诚信同步发展,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体系。(来源:中国法院网;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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