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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网络购物法律途径之探索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6 13:44:29

      5、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网购所涉及的标的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几元,几十元,对消费者来讲若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先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开支。对法院来说,异地送达、调查取证都造成较大司法资源浪费,与司法高效原则相。

      三、网络购物中法律探索之见解

      1、积极推动网络购物立法

      首先,应更进一步网上开店依照,经营者公开其主体信息,针对网络市场的特点及存在问题,例如信用评价体质、网站经营者和线下商家责任归属等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其次,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应当以列举式加概括式的方法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内容加以,如消费者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等信息都是必须保密的。然后,要经营者不能通过网络经营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对商品的质量有义务和瑕疵义务;经营者未尽到对消费者信息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2、明确责任主体

      网络经营者要进行实名登记,必须履行真实身份的披露义务,这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的经营者有标识义务相一致,这使为消费者提供了可能。

      此外,网购中消费者接触到的经营主体主要有两个,网站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线下经营者(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所以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发生了纠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赔网络商品经营者偿。购物网站是用户直接交易和接触的对象,其交易的订单具有类似合同的效力。而商品经营者是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最终提供者,也是应该而实际上未能为消费者正常提供服务的主体。只是目前,法律上对网站经营者和线下商家在责任归属上还没统一的标准。

      3、确认网络管辖地

      基于消费者权益的考虑,世界对消费者合同纠纷一般多实行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专属管辖。至于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有不同的看法。我国法律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专门,实践中通常适用民诉法的一般,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协议管辖,显然我国立法既不符合国际有关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

      笔者对于网络交易中的合同纠纷案件,借鉴国外关于消费者合同纠纷的性管辖,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一般,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管辖,也可以由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所在地管辖;对于网络交易中的侵权案件,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补充,由此而来诉讼过程将变的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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