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从送大便到寄寿衣,一桩桩“淘宝门”不断冲击着社会的底线,也挑战着国家法律权威。“淘宝门”了消费者法律权益毋庸置疑,但为何消费者屡遭却鲜有人诉诸法律?这与我国网络立法的尴尬现状不无关系。本文将对网络购物的法律途径进行探索。
2012年5月,一淘宝用户因给了差评而收到卖家寄送的寿衣,此事件在网上爆出后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作“淘宝寿衣门”。从之前的送大便、公开买家信息,到如今的送寿衣、买家,买家俨然成为最大的一方。动辄整蛊报复的行为不仅买卖双方的矛盾,还可能会影响整个网购的健康发展。隐藏在这些“门”背后的是严重的缺失和法律制约的缺失。我国互联网购物发展步子迈得太大太快,以至于忽略了重要的网络立法制约。如果再不加强网络建设,没有一个可信的、健康的网络法制和方式,明天不知等待我们的又是什么“门”?
一、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现状
1、《消费者权益保》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
寄送大便、寄送寿衣的行为,明显是对于消费者人格的极大损害。
2、《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人格在法律上归在名誉权内,可以依据名誉侵权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商家行为造成消费者严重的损害,如、衰弱等,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损害赔偿。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写信或以其他方法他人人身安全情节较严重的消费者生认为自己受到了,可以报警。例如“寿衣门”中送寿衣可以被归入“其他方法”一类。若卖家主观意识不良,在法律上来说可能会构成,轻微的则属于《治安管理条例》处罚范围,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
5、上升到法的价值来看,笔者认为“淘宝门”卖家行为还公序良俗原则,其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即可为”和“不可”的辨证统一性。“法无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不可”意味着对民事主体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的法律。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