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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网络购物法律途径之探索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6 13:44:29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尴尬现状

      经营者强势地位

      1、狡兔三窟,利用网络平台的虚拟性来逃避各种实名认证的规制行为,如用多个名称,网址,在自己的工商备案登记中写正在变更受理中等。

      2、经营者不以真实姓名交易,消费者发现问题,难以找到商家。监督部门也由于无法得知经营者真实身份而不能对其进行查处。

      3、霸王条款,往往声明不承担三包,没有退换货,不随产品开具收款凭证等,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重要无法获取。

      消费者弱势地位

      1、消费者对商家的情况和经营实力不够了解,经营者是否能提供其承诺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无从得知的。

      2、由于信息偏差,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有限,对产品的实际质量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瑕疵无法得知。

      3、现在诉讼法中也少有对网络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者请求司法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

      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的困惑

      1、立法水平低

      目前鲜有法律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在仅有不多的立法中也存在着立法水平低、立法滞后、立法层级低的状况,且多头管理,规制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个局面导致了消费者不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来自己的权益。

      2、责任主体难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识。但是网络交易下,销售商一般不告知其企业名称及标记,至于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住所地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一旦产生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3、管辖法院确认难

      被告住所地难确认,这是因为经营者不履行真实披露义务所造成的,要调查清楚网络经销商住所地需经不少周折。

      合同履行地难确认,对买卖合同来说,合同履行地有这样的:买房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是提货还是送货难以确定。按相关,若邮资由买方支付,符合提货制,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人支付(包邮),则符合送货制,履行地在买方。若对邮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侵权行为其结果发生地难以确认,实际操作中,结果发生地往往由于数量众多而难以确定。

      4、调查取证上,消费者处地位

      由于交易程序过分简单,一旦诉至法院,将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度。如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以查明;买卖双方因为缔结书面契约,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的约定;销售商不随产品开具收款凭证,重要无法获取;消费者自己异地取证也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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