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尴尬现状
经营者强势地位
1、狡兔三窟,利用网络平台的虚拟性来逃避各种实名认证的规制行为,如用多个名称,网址,在自己的工商备案登记中写正在变更受理中等。
2、经营者不以真实姓名交易,消费者发现问题,难以找到商家。监督部门也由于无法得知经营者真实身份而不能对其进行查处。
3、霸王条款,往往声明不承担三包,没有退换货,不随产品开具收款凭证等,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重要无法获取。
消费者弱势地位
1、消费者对商家的情况和经营实力不够了解,经营者是否能提供其承诺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无从得知的。
2、由于信息偏差,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有限,对产品的实际质量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瑕疵无法得知。
3、现在诉讼法中也少有对网络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者请求司法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
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的困惑
1、立法水平低
目前鲜有法律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在仅有不多的立法中也存在着立法水平低、立法滞后、立法层级低的状况,且多头管理,规制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个局面导致了消费者不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来自己的权益。
2、责任主体难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识。但是网络交易下,销售商一般不告知其企业名称及标记,至于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住所地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一旦产生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3、管辖法院确认难
被告住所地难确认,这是因为经营者不履行真实披露义务所造成的,要调查清楚网络经销商住所地需经不少周折。
合同履行地难确认,对买卖合同来说,合同履行地有这样的:买房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是提货还是送货难以确定。按相关,若邮资由买方支付,符合提货制,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人支付(包邮),则符合送货制,履行地在买方。若对邮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侵权行为其结果发生地难以确认,实际操作中,结果发生地往往由于数量众多而难以确定。
4、调查取证上,消费者处地位
由于交易程序过分简单,一旦诉至法院,将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度。如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以查明;买卖双方因为缔结书面契约,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的约定;销售商不随产品开具收款凭证,重要无法获取;消费者自己异地取证也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困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