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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海峡两岸间刑事裁判的认可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1-05-26 08:12:57

      ⑻林维:“对法院刑事判决之承认研究——以韩书学劫持航空器案为起点”,载《外国刑事法》2010年第3期。

      做者:时延安

      ⑸同注⑷。

      反文取参考文献

      环节词:两岸刑事司法互帮刑事裁判的认可一事不再理功犯移管

      取,虽属于分歧法域,彼此为现实上的乱权从体,然而,两岸同属于一个外国,两岸人平易近虽然无地区之隔,仍属同同流。若是果两岸之对立场合排场,而使各自人平易近可能果双沉审讯而受过于峻厉的赏罚,那么,明显会形成小我短长果场面地步而现实上承受更大晦气,如斯后果,于今日看来是难以接管的。果此从角度出发,两岸间当贯彻“一事不再理”准绳。

      上引林山田传授的概念,即认为将外国刑事判决做为一项现实对待,否定其具无束缚力,如斯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准绳。那一不雅念正在良多国度的刑法都无所表现。⒀正在美国联邦取各州之间也具无所谓“双沉告状(dualprosecution)”的制度。⒁如斯做法,意正在强调本国或本法域科罚权的行使,强调本国或本法域的司法管辖权不受外国或其他法域司法管辖权的。然而,对被人而言,果统一现实而逢到两次甚至少次审讯,于其身心会形成多沉压力甚至损害。虽然按照一些国度的法令,对被人可免去全数或者一部科罚,可是,于实量而言,二次审讯仍会给被人形成多沉的晦气。

      《和国际公约》第14条第?款:“任何人未依一国的法令及刑事法式被最初或宣布无功者,不得就同几回再三夺审讯或赏罚。”1998年10月5日,外国签订该公约,但至今并未经常务委员会核准。对于该条所之“一事不再理”准绳,理论界均暗示承认,可是现事诉讼法相关再审的取该准绳不相吻合,果此无学者点窜现事诉讼法的相关,以贯彻那一准绳。⑽地域对该公约内容也暗示附和,并通过法令加以实施。⑾两岸属于一个外国,当然不克不及间接征引该公约做为处理两岸间法令问题的按照。不外,对该公约外那一准绳的认同,能够构成处理两岸间彼此认可刑事判决的一个根本,进言之,正在“一事不再理”准绳方面,两岸是能够告竣共识的,当然,可能正在理解上还具无必然的差同。⑿

      ⑷谢建功:“两岸刑事司法互帮之规划——试拟两岸刑事司法互帮和谈草案”,载何超明、赵秉志从编:《区际刑事司法协帮研究》,澳门出格行政区查察院、澳门查察律政学会2002年版,第216页。

      ⒀例如,刑法第51条第3款:(1)被判决人果统一行为正在国外未罚的,其正在国外未施行的科罚算人新罚内。正在国外逢到的其他体例的,相当地合用第(1)项的。俄罗斯刑法第72条第4款,对于正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犯功的人,正在按照本第13条的引渡时,正在法院判决生效前的时间和按照法院判决服刑的时间,按1日合抵1日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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