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产生活的活动中,当受到侵害或者需要向他人住宅全裂的情况下,需要向法律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或由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让他人履行某一行为已实现相对人的。上述所说的法律所提供的侧重于民事纠纷领域,这较为接近过敏近日的状态。然而,在其中不懂的法律为何物,法律所保障的为后缺乏常识性准确性,有效性地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自身的。我国法律意识的现状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差距仍有较大差距。大多数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同,法律不高,观念往往在法律
制度进行评判,人情观念还深深影响我国的思维模式,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上存在偏差,错误认识与义务关系。甚至为牟取而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本位思想仍然存在,导致以前代发等现象,归根结底,问题的一方面在于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不能,一方面是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制定不完善,立法草率,有的法律难以执行,于是我国有依中国的,却缺少依国的习惯,不仅仅是制度的构建,更多的是人民在法律意识实践的同步发展。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模式和人格特征与进程的协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构建的顺利进行与预期目的的顺利达成。这就要我们必须注意法律意识和的培育,实现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的。从法律意识和的角度来观察思考我们的法律进程,就会发现许多问题的存在和不能解决,都于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从纵向角度来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它具有四个阶段即形成法律观念,理解法律概念,提高法律评价能力树立法律的过程。如今的法律意识停留在法律阶段,这很难形成稳固的法律意识,并在生活中发挥作用。
首先,礼法并行的社会模式运转出错。中国社会依旧依国与以德并行,让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对于礼法的主次作用,在实际应用的过程都没有得到正确的区分,法制的优势作用没有明显的体现出来,而导致法律意识在的整体意识中处于下位运行,其次,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商品经济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价值原则进行,由此形成平等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则在生产经营中不尊重成本和效益,人们的观念中就会形成服从命令和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在中国农村占有较大的比重,进一步给的法律意识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使法律意识的培养更是积重难返。
在生活中缺乏或直接放弃原有法律意识的机会。纠纷本来是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手段得到充分的解决,但是往往各种手段或者关系来解决处理纠纷,利用传统关系的观念来解决问题。在行使时,只顾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的,这种情况致使不能认识国家的性质,不能认识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自觉运用法律自己的。在此基础上自然无法凭借法律意识来达到支持配合自身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