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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解析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2-06-17 13:10:54

      除上述界定的关系和行为之外,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行为,如高校为学生订立的诸如“行为规范”、“宿舍管理条例”等校规校纪的性质,这些条文显然不可能是授权立法,也不是内部行政管理条例,但高校又必须籍此来管理庞大的受教育群体,建立学校的正常秩序,那么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赋予这些条文以法律效力呢?

      再如,长期困扰国家、高校与学生的助学贷款发放、回收难问题,一方面贫困学生希望得到国家贷款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因毕业生信用问题而使贷款的回收和再发放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国家助学政策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而高校则往往在这些环节中处于两难的境地。

      是指,在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对高校与学生间行律关系以外的行为活动进行合的法律关系构建,这样的方式有利于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相关纠纷寻找法律依据。

      当然,我们肯定高校与学生之间因录取行为与入学行为形成行律关系,但在这一主要法律关系之外的次要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实现契约化。

      首先,高校在招生期间通过发放招生计划等方式向学生发出要约邀请;学生填报志愿则视为对高校进行要约;高校在根据国家分数线对达到录取标准的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对学费、住宿费、基本课程等相关收费标准及高校对学生前往该校学习所享有的、承担的义务明确告知,这个过程可视为反要约;最后学生决定前往高校报到注册,并与高校就通知书中载明的有关、义务的事项签订合同,成为最终承诺,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自此成立。

      其次,为避免再次出现如表述过于笼统概括而引发的不必要的争议,教务服务合同应清晰、明确、全面、具体,如可约定高校有收取学杂费、住宿费的,并有权根据教学教育的需要在合同中设定相关合同义务;学生享有接受教育教学服务的,也有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和履行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双方违反合同义务,则可能导致高校对学生进行违约赔偿,学生将向高校缴纳利息等费用或不能享有高校提供的服务。

      又如在助学贷款发放过程中,高校可以作为人并在教育服务合同中要求学生已取得学位证的提供反,这样就可以有效使高校摆脱常常夹在信贷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尴尬境地。

      在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和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深入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与学生间的各种性质的、义务关系,对增强高校教学与管理的科学性、效率性,充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和价值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而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民事化作为一个带有尝试性的理论构架,能够指导今后的实践,加快高校法制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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