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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解析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2-06-17 13:10:54

      其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教学管理与接受教育无疑是高校与学生间行为的主要内容,但由于高校建设、运行中的产业化方式和学生在校生活方式的日益多元化,高校开始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从事一定行为,而这些行为经由民事法律调整,形成一种平权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包括:学生在学校住宿、就餐、购物时与高校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近年来,为吸引生源、加强竞争力许多高校改建扩建了学校的基础设施,并逐步实现了生活服务与教学管理的分立,公寓化、现代化的学生宿舍,规模化商业化的食堂、超市等购物中心已经使得学生的日常生活与在校园外别无二异:学生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者,须支付货款和按服务合同约定支付酬金,住宿时在使用宿舍设施、接受公寓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及时支付住宿费用,并按照公寓使用宿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照价赔偿;与此相应高校获得住宿费用、餐饮费用、服务费用等经营收益的同时,还应为消费者———学生提供良好服务和住宿条件,保障学生在这些场所的消费安全,并应就服务或销售产品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上述法律行为,均经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等民事法律的调整从而在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这类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学生订购课本、借阅图书、使用体育场馆等行为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常因和教育教学活动密切相关,又介入了高校管理的因素,而往往与行律关系相混淆。

      实际上,高校根据教学需要指定用书,可以视为对学生的一种消费,订购课本应该是学生与图书销售主体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而实践中高校代学生购买图书的行为其实是一种由学生委托的代理行为,高校在为学生进行代理购买合适书籍的同时,也可以选择收取相应的酬金或进行无偿代理。

      这一关系的明确使得诸如书籍的质量、购进图书的时间、支付和补付书费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纠纷确立了得以解决的依据;而借阅图书、使用体育场馆和文化娱乐设施等行为则可以按根据教学需要或非教学需要而分属行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即学生除在上述场所参加高校教学活动以外的所有行为,均应视为民法上的租借或消费行为,学生在借阅使用图书过程中对书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逾期归还时的租金给付,学生对学校体育馆和文化娱乐设施进行有偿使用时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物的损害赔偿都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得到有效的解决。做梦梦见掉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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