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和是主体的心理状态。法律和不能直接在基本原理中被描述出来,而在主体的心理状态。人一切行为的来源中可以从心理状态中直接体现出来,法律和是我们法律和情感体验的一种反映,二者都存在于领域,只是情感类型不同而已,国家与法的问题的研究要通过个体在规范、义务、方面的——这些被称为“法律情感”的心理感受并与之相联系。
第二,法可分实在法和直觉法,或法和非法。实在法是影响人们独特心理过程的规范性事实,为多数社会提供统一的行为格式,适用时由于有一定格式,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适用范围也有限。直觉法是不受国家法,但依据内心直觉规范而承认的义务,其内容则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有不同集团、不同阶级的直觉法,也有个人的直觉法。这种法适用比较,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较强,适用范围也较广。
第三,“法律秩序”的基础是直觉法。对正常的社会生活来说,实在法是必不可少的。实在法与直觉法愈趋于一致,法的作用也就愈大。在法与的关系上,法具有命令和归属两种性质,即既有又有义务。则是单方面的,只有命令性,或只有义务而无。例如某人为了帮助另一人而解除了后者对他的义务,但后者并无要求某人必须对他宽容。
彼得拉日茨基有时被视为“主义者”,但是对于这种标签化的定位却不太准确,因为他虽然献身于主义的研究,但是他也强烈反对对主义对法律中“理想因素”的否定,反对将法律等同于国家垄断的外在强制。同时,他那些把的任务归结为分析的学的做法,认为从职业学中彻底解放出来是真正科学的法律理论出现的根本条件。同时,他又坚定地捍卫对法律和概念学的研究,反对那种把法律的功能看作只是捍卫现实利益而忽视逻辑的“现实主义”。从彼得拉日茨基的心理学理论出发,他将心理学、、社会学融合在一起,不仅推动了心理学和社会学发展,也在领域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科学,包括理论和实用关系上,奠定了心理学领域的理论基础。他的这些理论不仅影响了近代主义的发展,对了解近代法哲学的发展有很大助益,在20世纪欧洲和美国的和社会学思想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的学生、著名苏联家赖斯涅尔循着心理学这一径转向了意识形态,为苏维埃理论的产生找到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