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端行为: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可查教育部网站“政策法规·教育部门规章”)X同志的行为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因而贵校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学术评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进行学术评价的问题上一定要慎重,对待年轻学者尤其要慎重。希望贵校本着事实求是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讨论关于X同志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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