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甲(16岁,在校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友,社会闲散人员询问叶某甲是否有朋友需要毒品,若有需求可以找其购买,并可以获得好处费。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叶某乙(15岁、在校学生)因朋友要吸毒请求叶某甲帮忙购买毒品,后通过QQ联系与叶某甲商定毒品交易地点、价格、数量。双方先后三次合计以800元价格交易共约1克甲基苯丙胺。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叶某甲向在校未成年学生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叶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判决被告人叶某甲高粱地儿野炕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