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上述我们所提到的父子的案例,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都称之为罪,只考虑的严重程度,不考虑者和施害人的身份。这在是符合教伦理的。《圣经》说:“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马太》10:37)界中,对于的爱是最根本的诫命,而对于父母的爱是第二位的,因此人亲情淡漠,不把孝道当成法律应当的重要道德。
2017年03月26日,评论辱母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该文指出:“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关乎回应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和情感。”我个人认为,在关注法律规则与价值的同时,我们应当更加关注两者的关系,以中华文化为本位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系,通过进一步的立法、修法、释法行动,使法律与道德紧密衔接起来,使法律成为道德的制度支撑,通过法律来美德义行。
【作者:张践,国际儒合会教育普及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授;本文系作者赐稿】
(下载iPhone或Android应用“经理人分享”,一个只为职业精英人群提供优质知识服务的分享平台。不做单纯的资讯推送,致力于成为你的私人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