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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践:我国古代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做法与经验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4-25 03:47:21

      关于血亲复仇,中国古代也有很多案例。先秦时期,血亲复仇似乎较为普遍,如《礼记·曲礼》云:“父之仇,弗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的孝道不仅包括孝养孝敬、承意守志、慎终追远,还包括亲人的安全与。进入战国、秦汉时代,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要地位,法律开始严格血亲复仇。如《法经》:“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严禁私人复仇。秦末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东汉时期,因为儒术大行,《礼记》的“父仇不共戴天”风行天下,血亲复仇屡屡发生,依律应问斩,但执法者往往法外施恩,很少判处复仇者死刑。东汉末年曹操明令私人复仇,于东汉献帝建安十年令:“不得复私仇。”唐朝律法宽松,但依然严格血亲复仇,父亲祖父被人,子孙还击,对方轻伤以下,无罪;对方重伤,减罪三等;对方,仍要处死。后来,柳元写了《驳复仇议》,针对一桩复仇案发表了深刻的见解。武则天时,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邽县尉赵师韫。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在法“血亲复仇”的孝道和国家“者死”的律令之间如何处理?柳元认为:“《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如果其父被杀,可以复仇而且应该被判无罪;如果其父是被国法所诛,不应该复仇,者应该处死并不许表彰。这就奠定了对于血亲复仇既符合伦理,又符合国法的处理原则。宋律基本继承唐律,元朝法律倾向于允许血亲复仇。明清律承唐宋法,在复仇问题上充分考虑情、理、法关系:父亲祖父被杀,子孙如果当场对方,无罪;子孙如果是事后复仇,处以杖六十。

      但是,今天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少内容是从学来的。在学习法律制度的时候,在有些方面我们没有充分考虑中国与国情、文化上的巨大差异。文化有古希腊、古罗马的传统,又有罗马帝国“两希文化”合流的背景,特别是教文化,对于世界法律体系的产生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性。近代实行的“政教分离”运动,其本来意义是与的分离,而非与教的分离。因为现代化国家、法律体系的建构,实际是建立在教文化的基础上,这一点我国的学者没有充分注意,其中就包括法律思想。现代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主义,其理论基础就是“个人管个人,管大家”。他们把社会设想成一个“生人社会”,“理想”的说法是“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亲情伦理不再法律考虑的范围之内,只看重产生的客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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