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险法指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广义的社会保险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形成的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指狭义的《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容,并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等作出专章,保障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
《中华人民国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工会与用人单位、工会与会员和职工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
《工会法》工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工会的性质、基本职责、和义务、活动准则魏伶优以及工会的组织原则、组织体系、活动保障与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工会法》明确: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等。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制定《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的职业病待遇。
《条例》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应当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女职工劳动》是为女职工的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
《》明确,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还明确了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的劳动内容,并明确: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