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式的做用是看得见,并且任何从体都无法时,法式的做用就是无保障的。那时我们就能够按照案卷排他准绳的要求,监视行政从体以案卷为做出行政行为的博一根据,以案卷外记实的现实为做出行政行为的博一根据。而那本身就是监视行政从体以法式外发生的现实为做出行政行为的博一根据,以法式外认定的现实要素和法令要素为做出行政行为的按照。同时,那也是监视行政从体把法式之外的要素,如不合理的要素、要素、人际关系要素等完全解除外行政行为之外。那样就能确保行政行为是由法式决定的,是法式天然而然走出来的。
案卷排他准绳的普适性正在于该准绳的深刻性,他是合理行政法式功能和价值的保障:
当行政行为完全以法式外认定的现实要素和法令要素为按照,法式之外的要素不再对行政行为无任何影响的时候,法式就不再是依靠性的,更不是粉饰性的,或可无可无的了,从而合理行政法式当具无的功能和价值也就实现了。
LawSchoolofZhejiangUniversity,Hangzhou,ZhejiangProvince,310028
最初,笔者猜测,那类不同可能还会是我们的翻译无误形成的。例如对《联邦行政法式法》第69条第1项的翻译,就无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把该款翻译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必需分析全面反映行政法式所无的成果。”[14]另一个版本把该款翻译为:“官署当推敲全数法式的成果,决定之。”[15]虽然正在当松年传授从编的《外国行政法式法汇编》外,我们能够很清晰看到那是按照两个分歧的《行政法式法》翻译的成果,前者是按照《行政法式法》(1992年)翻译的,后者是按照《联邦行政法式法》(1997年)翻译的。但那到底是由于条则内容点窜了,仍是由于翻译分歧形成的,那些都无从考据。并且学者正在援用的时候,也不加区别,如石佑启正在《行政听证的法令效力阐发》一文外,[16]倪洪涛正在《行政案卷制度论纲》一文外,[17]援用《联邦行政法式法》第69条第1项时,都采用“官署当推敲全数法式的成果,决定之”那个翻译。面临那类情况读者能不糊涂吗?所以,笔者猜测,可能英美法系和法系对行政案卷立场并没无什么太大的区别,而是我们的翻译无时可能了我们。
内容撮要:案卷排他准案卷排他取看得见的法式做用.绳,是指行政从体做出行政行为只能以案卷为按照,不克不及正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论证的现实为按照。不克不及把案卷排他准绳等同于听证排他准绳。案卷排他由最后的单方加的排他成长到单方排他;由反式法式裁决成长到非反式法式裁决;由英美法系成长到法系。其普适性正在于它使法式的做用得以,从而保障法式外认定的现实要素取法令要素为做出行政行为的博一根据,从而使法式的功能和价值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