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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法宝期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1-03 05:23:13

      内容提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与补充,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明确具体的立法。违法所得程序作为缺席审判制度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然而因缺少具体操作规范,法律适用亦存在较多模糊和原则性的,使该程序未能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在缺席审判制度的设计中,证明标准的确定常重要的环节,将直接影响到证明方法的选择以及制度设置目的的实现。刑事缺席审判证明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量程序设置的目的、程序自身的特点以及庭审方式的特点等因素,宜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证明方法上可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证明方法。

      内容提要:先行处置是以容易损坏、易于贬值等特定刑事涉案财物为对象,于判决前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提前处分的措施。我国先行处置制度虽历经数次演变,但依然未摆脱实体性要件虚化、行使化、程序性处分实体化的现实困境。办案机关因先行处置涉案财物而获利,是造成上述困境的直接原因。我国“流水作业”式的纵向构造以及“罚没款返还”的财政制度则是其体制性根源。要上述困境,有必要推广刑事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先行处置程序的诉讼化、转变涉案财物的上缴与财政返还机制,以斩断办案机关与涉案财物之间的利益关联,将先行处置活动纳入诉讼化的轨道。

      内容提要:现行民法行为能力制度的定型化,无法适应成年障碍者行为能力多样性的现实。随着的发展,不利选择权了父权思想对该群体法律行为的过度;对的,尤其是《残疾利公约》的通过,使成年障碍者行为能力平等成为国际法规范;医学的进步,使该群体行为能力的判断成为可能;立法技术的完善要求修正行为能力制度以满足成年监护制度及整个民法体系的逻辑自洽。因此,未来民中应当具体行为能力制度,并采取弹性的类型化方式,区分财产性法律行为能力和人格性法律行为能力。对前者的判断采取阶段性和功能性能力相结合的方法;后者中与障碍无关的医疗决策能力类推适用前者的判断标准,与障碍相关的医疗决策能力适用个案判断。

      内容提要:考察涉及虚假诉讼的裁判文书可见,目前对虚假诉讼的确认以再审为主,检察监督作用突出,虚假诉讼的识别存在滞后性,且多数裁判仅驳回诉讼请求,罚款或等强制措施适用率低,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有限。为改变上述局面,可通过虚假陈述间接规制虚假诉讼,同时放宽无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条件,赋予主张本诉涉嫌虚假诉讼可能侵害其权益的案外人参加诉讼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在规制手段上,应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加大民事制裁的力度,并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侵权之诉,以构建在民事诉讼程序内多元化的虚假诉讼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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