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但这并未客观反映检察机关各种司案工作机制和责任形态,更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检察办案组织体系。在下一步司法责任制中,取消检察案组这种办案组织形式,使独任检察官成为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形式;确认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这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同时进一步明确检察委员会的司法责任承担标准。
内容提要:仅在封闭法律体系内依事,不仅会产生一般法律与个别的冲突,还可能产生法律与社会现实的隔离。因而需要在法律体系中重新塑造具体法律的意义。建立在文释方法基础上的“性”,不仅存在运用方法的单一性,出现机械司法、执法的现象,而且还会割裂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包括法律价值体系)的关系。具体法律意义的塑造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方法,其中体系思维和体系解释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系思维要求人们认真对待法律规范体系(部门法体系)、法律渊源体系、法律价值体系、法律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以及法律方体系(法律思维规则体系)等。从司法、执法过程来看,这些“体系”都可以视为“法律体系”的要素,体系思维和体系解释方法就是在这些要素间寻求一致性或融贯性,这对中国的实现有建设性意义。
内容提要:轻微犯罪特指最高刑为的犯罪。三个轻微犯罪的司法适用中都出现了偏离立法初衷的状况。中国轻微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存在以下缺陷:将大量轻微者打入犯罪另册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有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忽视短期刑带来的弊端。应当采取下列完善:适当提高入罪门槛;将轻微犯罪全部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将驾驶罪的刑罚修改为“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借鉴周末、业余、半等刑变通执行方式;建立易科罚金制度;建立易科社区服务制度;将轻微犯罪全部纳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内容提要:实行行为是法系犯罪论的基石性概念,具有犯罪的类型化、区分预备与未遂、限定关系起点行为、区分正犯与共犯、区分罪与非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等重要机能。刑法分则个罪的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法益侵害紧迫性的行为。在分则个罪实行行为的确定上,应正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单行为犯与复行为犯、作为与、行政违规行为与实行行为等。犯的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不能以行政违规行为取代具体实行行为及关系的判断。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条件是维持诉之、正当性的条件,缺少诉讼条件会产生诉讼不被允许的效果,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对诉讼条件应当采取法权调查的审理方式。诉讼条件较实体条件具有观念上的优先性;诉讼条件之间,可以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形式到实体、从抽象到具体的顺序进行审查。对诉讼条件审查的时段,一般应当贯穿整个诉讼程序,而不限于某一时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诉讼条件欠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决定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予起诉、裁定终止审理等方式。在无罪判决与形式裁判竞合时,无罪判决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刑事诉讼管辖权条件与其他诉讼条件同时欠缺时,仅裁定终止诉讼程序即可,而不需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