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舞弊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201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八条还了非学位申请人员参与论文代写、买卖的处理办法,除包含对在读学生给予学籍处分外,还了对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处分,即给予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同样明确了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其中还详细,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师范大学在学生手册第五十二条中就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存在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予以学籍处分。”印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