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中,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法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互联网企业为代写、买卖论文提供载体、发布广告,主管部门就可以根据互联网领域的规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整顿甚至是罚款。”说。
印波则告诉记者,从理论上讲,工商管理机构可将“法人、非法人组织经营的代写论文业务”认定为违法经营,超出了的经营范围,然后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然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代写论文目前还不符合违法经营的构成要件。该经营活动必须违反国家,否则就不构成违法经营。”印波分析说。
2015年,《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纳入到了刑法体系中。那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是否可以参照刑九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来进行更为严厉的规制呢?
认为这在上讲不通。“刑九中加入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这些中,与代写、买卖论文最相关的,也是大家很容易的靠在一起的就是代替考试罪。”分析说。
记者查询了全国各地关于替考入刑审判的案例,发现代替考试罪涉及的考试内容多为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级行业执业资格考试等,并没有包含代写、买卖论文的情况。
“这是因为,论文是各个学校组织的一种考试类型,不属于国家层面。”解释说,“虽然写论文是教育部的毕业的程序,但是毕业论文的操作主体多是学校,所以,不能将其归入法律的国家考试。”
“这也就意味着,从我们当前的法律法规处罚层级来看,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只能由行政规章来处理,刑法是没有办法介入的。”说。
在教育部出台了有关条例和办法后,依然有代写、买卖论文的现象出现。“虽然教育部等曾下发通知论文代写业务,但其只是部门规章或,法律效力较低。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业仍处于社会监管的灰色地带。”印波表示。
对于是否应该上升到刑法的角度来打击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他认为,替考入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立法范围伸向了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