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在《南方日报》上整版刊登了201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由于采取了网络票选方式,使得更多参与其中;通过案情简介和入选理由,传递最基础的法制信息;通过裁判文书,呈现了原汁原味的第一手资料,让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相得益彰。此举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赞赏。笔者由此想到,如何发挥案例这一非常可贵的司法资源,让个案成为人们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途径。
案例因不同的类型和性质具有不同的功能,比如:最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适用;而从最高到地方法院都会以不同形式公布各种大案和典型案例,具有较为强烈的司法政策导向和宣示功能。其实,案例最为基础的功能是学习,案例的形成、累积、加工、与记忆,体现了人类对实践的动态学习过程和学习能力,案例这一知识资源必须作为学习机制去认识,高度重视其知识功能。
首先,从知识的获取来看,案例的生成建立在高度竞争的思想基础上。诉讼作为利益争端的解决方式,是一个论辩与求证的竞争性平台,在高度的利益对抗和尖锐的思想交锋中,人类对实践性知识的认识与获取更为、客观和深邃。这些从司法狭缝中产生的经验之物,经由裁判文书的过滤,最终沉淀成一种司法和公共知识。如果说,市场竞争产生了物美价廉的消费者福利,那么,高度思想竞争生成的案例资源,实际上是蕴藏公共知识的巨大宝库,使我们分享先人的经验与智慧成为可能。说得更为直白一些,案例是典型的学习文本。对于来说,案例若能有效作为一种资源去利用,本质上就是建立了一种日常化的学习和培训机制,案例数量越多,学习就会越常规化地进行,知识的获取越不具有外部的强制性,便获得了一种自来的的内在动力。在处理案件时,从先前经过深思熟虑的判决中吸收知识养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业务技能也会越加娴熟。对于社会来说,隐含在案例背后的是行为模式的价格信号,通过学习先例,能发挥经验知识的导向功能,增强了个人行为的可预期性和可计算性。
其次,从知识的记忆、和共享来看,案例以裁判文书为方式向社会提供了一种有组织的记忆,使经验知识的模仿、借鉴和学习成为可能。从司法既判力的角度看,每个特定的案件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这不意味着每一个案例都是孤立的事件,作为经验知识的载体,案例具有信息分发和共享的功能。在许多时侯,我们对法律的估量和理解是通过先例进行的;在经济社会交往中,个人行为选择与利益预期,也是建立在对过往案例的参照基础上,所谓“鉴古知今”。案例超越了特定的时空和人际界限,它以独特的方式为社会事件提供了情节化的共同记忆。每一份实则承载了社会特定事件的集体反思,构成了经验知识的涓涓细流。从这一角度出发,案例不管典型与否,也无论是否具有法律适用意义上的参照价值,任何一个案例都是反思和检讨经验知识的一个鲜活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