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会计目标进行了重大修正,在原来的会计准则中主要强调会计信息对于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而在新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出了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目标,要求在充分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的同时,反映其受托责任和有助经济决策的要求,会计准则的制度目的更加明确和完整。
新会计准则体系将原来的“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使概念更加明确,将会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界定为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将原来的“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使其在概念上不出现重叠和交叉,更便于理解和运用。将会计信息“客观性”改为“真实可靠”,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新会计准则体系明确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这实际上是一种全新的会计,即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不能简单地以经济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或一般的法律形式作为依据,而是应该以经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作为会计的确认和计量的依据,这条原则对会计人员特别是企业的高级财会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充分运用职业判断能力,不受经济交易和经济事项外在的,在对其具有充分把握的基础上,正确地作出判断并进行最合理有效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还要求会计人员对其所处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的经济实质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进行了重大调整,“经济利益的流动”作为主线贯穿于资产、负债等要素概念之中。如重新定义了资产的概念,增加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作为资产的确认条件。在重新定义的负债概念中,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和“未来流出经济利益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作为确认的必要条件。应特别注意的是,新准则第一次将资产、负债的定义与其是否符合确认条件相分离,并明确提出:只符合资产、负债定义,但不符合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不能被计入资产负债表。这就意味着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实际资产(负债),与其能真正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可能会存在差异,在这方面,“经济利益的流动”将成为核心的判断标准。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所有者权益概念作了相应调整。明确提出了“利得”和“损失”概念。企业一定时期的利得和损失应该清晰地划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与“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前者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会直接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而后者是应该首先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将构成当期利润的一部分,即“利润=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当然,无论哪种利得和损失,最终都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