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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7-02-13 13:05:03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活动,其主要目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社会及个体利益,既是行政机关权力,又是其应尽职责即义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授权或法律规定职责,失职读职,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会侵犯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特定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私益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行政机关履行一定行政行为.二是会损害社会或国家利益,而没有特定人受到损害.例如,税收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偷税,漏税违法行为不进行,就没有特定人受到损害,而损害了国家利益.如果不允许公民起诉行政机关,用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执法权力,使权力委托者(人民)有效监督权力受托者(国家机关),那国家利益就会被任意践踏,国有资产流失就避不可免.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程序启动,只能是那些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利害关系人.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其执法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损害了社会和国家利益,则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显然这里缺少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保护制度建设,不可避免出现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行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解决这一问题办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任何人都可到法院起诉违法行政行政机关.要求法院裁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错误决定.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私益诉讼制度并存,真正建立起一套对行政机关有效法律监督机制,使执法者受到应有约束.否则,出现有法难依,违法不究局面,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没有保障.

      (二)支持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宪法依据

      如上所述,近几年来全国数起知名行政公益诉讼大案原告均遭败诉.法院认为,在这些诉讼中,行政机关行为未侵犯原告个体合法利益,也未对原告个体权利义务实际影响,尽管行政机关行为,可能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并不是个体利益,根据现行法律,普通公民对此无权起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1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首要条件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而上述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个人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毋庸质疑,我国在1989年通过行政诉讼法中,确实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即没有授权无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对行政机关诉讼.因此,司法实践部门简单地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是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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