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在《论机关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 监督者的关系。文章重点讨 论了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 能使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机关的地位,而且
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 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 保障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指明了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根据论文选题的不同,可有,可无。
二、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一、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地位
(二)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二、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一)个案监督的定义
(二)个案监督的沿革
三、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一)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和具体操作
(二)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四、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一)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合问题
(三)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性问题
五、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二)立法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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