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杰在《关于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是司法的首要要求,也是
当前司法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的,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对司法机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能否对同级司法机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将受损害,对化进程不利。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个案监督的合和必要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对个案监督对权益,司法和惩治司法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王贵松在《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地位,是明确地方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应该能行使审判权,从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监督的。但地方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这种监督的性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性,。为此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