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论文:网络下个人信息保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7-01 11:51:42

      第四,侵权责任法的正确和恰当使用,需要个人信息和隐私被后的民事责任进行设定。《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实施开始于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以及使用网络来对他人民事权益进行侵害的群体,必须承担起侵权的责任。其中,借助网络服务来进行侵权行为实施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应该进行删除、断开链接、屏蔽等必要的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时,被损害人损害情况的扩大与此网络用户有直接关系,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了解到网络用户的借用网络服务来对他人民事权益进行侵害却并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时,网络用户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益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民事权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其题中应有之意。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中对个人隐私权益的来对个人信息实施保障。因此,关于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以及对个人信息隐私民事责任的明确,均可以对个人信息在网络化背景下的保障提供重要辅助作用。

      第五,开展国际性合作。就本质而言,互联网实际上是一个没有疆域的,它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不复存在,互联网背景下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都可以实时联系。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普及,相关的侵权行为也打破了地域不再囿于一时一地。由于我国目前对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工作还不是很完善,也缺少网络安全的地区性合作和国际性合作,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网络领域内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通过与先进国家开展国际性合作,解决时有发生的跨国网络侵权案例,使我国的相关制度在与国家接轨的同时又能适应本国国情,进而提高我国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水平。(来源:人民论坛;文/刘薇;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2年7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2年。

      ②周汉华:《个人信息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20页。

      ③李德成:《网络隐私权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