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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网络下个人信息保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7-01 11:51:42

      构建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设想

      以互联网发展为背景的个人信息立法工作,必然要涉及到对传统的、、表达等如何界定和理解的问题。主张国家应该对互联网的信息进行合理管理的人士认为网络上的也应该有。虽然说是一个社会赖以的基础,但它不是唯一的因素,还需要包括诸如国家的安全、公共秩序的、财产权的、的人格不受等。这些要素之间彼此协调和平衡的结果必然要使和之间产生相对性。

      在互联网背景下,经过网络的过程中,一些具有危害性的信息无法避免,网络信息的高速和便捷又有可能推动此类信息的。所以,网络空间上的也应当有所,人们行使的必须要在法律的和条件下进行,法律对的和处罚是为了更好地的,以防止遭受到侵害。由此可以看出,《欧洲公约》在了人们的同时,也了对进行的法律缘由。国家和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并管理与保障人们的并不矛盾。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建立一种“一体两翼”的网络个人信息制度。所谓的一体,是指制定个人信息保,以此作为主体,两翼则是指在网络领域内的个人信息的单行法和行业自律法规,这样使得一体和两翼能够既统一又协调的对个人信息实行保障。

      第一,我国应该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目前,我国学界有两位专家为个人信息保提供出了稿,《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示范法草案学者稿》来自齐,《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专家稿)及立法研究报告》由周汉华拟定。这两份专家稿在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的同时,又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立法方式,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个人信息保要明确网络参与主体各自的和义务。在网络信息进行的过程中,可以明确的信息主体主要有个人信息的修改权、知情权、删除权、保存权等。而网络运营商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说明与告知义务、使用义务、监管删除义务、协助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等。

      第二,制定网络领域内的个人信息单行法。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对各个领域实行分别立法的模式,对网络化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实行针对性的保障措施,比如运营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做专门的法律等。无论是采用何种立法方式,都应该对互联网上的儿童个人信息的做专门的法律。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儿童尚缺乏足够的判断力,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因此,为了保障儿童的个益,国家应该对其做出专门的立法,在这方面,美国的《儿童在线隐私保》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第三,加强并完善网络领域内的行业自律机制。我国缺少对互联网领域行业自律的强制措施,这就很容易造成即使违反了行业自律的也很少承担责任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来加强网络行业协会的管理。比如,网络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必须要经过信息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该规范执行,网络行业协会还应该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和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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