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意义上来讲,对促进信息的流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供应商而言,能够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就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效益,甚至出现专门收集和买卖个人信息的地下行业。对于个人信息的标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如欧盟等国约定抵制对他们所认为的无法为个人信息提供符合标准保障的地区和国家。以为例,1993年银行就已经开始针对实行传送个人资料的行为,其原因在于银行认为无法为传输过来的个人信息提供与国内同等的。据此来看,在国际贸易中,对个人信息的是何等的重要。另一方面,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易活动日益频繁,然而在网易时,个人信息也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造成损失,倘若消费者因为担心网易的安全性而逐渐放弃网络交易,就会严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国家和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
从社会意义上来讲,对个人信息的可以推动我国信息化的进程。我国的信息化进程起步比较晚,基本在20世纪80年代末,当信息化进入90年代下半期时,我国信息化进程正式步入高速发展的时期。虽然我国信息化进程在不断的磨合和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信息化还是位于较低的水平。因此,为了推动我国信息化程度进入一个更高层次的发展水平,我们不仅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更要加强网络化领域内个人信息的,这样才可以实现信息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发挥,从而有助于我国整个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和推进。
国外个人信息保规参照
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方面是设定的法律及法规并不够规范亟需加快立法进程。我国的立法中对隐私的法律定义还不是很明晰,而且也没有针对个人隐私权益的专门立法。虽然《》、《民法通则》、《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有所,但这些往往是很零散的,只能从有关、人格方面寻得依据,缺乏系统性的专门立法,这就容易构成法律上的应用障碍。就我国而言,基本也缺乏此类可以应用到互联网上的专门的个人信息保,对于网络化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原则、网站运营商应该履行的义务、信息主体所享有的权限、个人信息在被损害时的责任认定等都还没有明确的。
有关学者曾做过统计,迄今为止,已经有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制订出了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②个人信息在互联网发展和不断推广的前提下,逐步呈现国际化的性质,同样,按照个人信息的当前法律规范进行设定时,既要充分考虑到本国传统,又必须对意识形态和领域、制度体系、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性进行相应法制经验的参考。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