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易诱发非的社会。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由于网络具有性、双向性、匿名性、非及随意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表达更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④而网络缺乏必要的把关人,部分有影响的个人在不拥有侦查手段且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掌握案情的全部事实并判断的情况下,轻率,一旦发生重大司法案件,更易使监督“异化”,从而直接产生“网络媒介审判”。
构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
“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暗示着二者之间存在的天然矛盾,只有在二者中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才能将二者互动的效果最大化,将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带上一个新的高度。新闻本应对司法存在不可替代的监督功能,但是“媒介审判”却扭曲了这种监督功能。常常利用自身优势,对案件事实加以夸大,激发的非情绪,引导社会。在互联网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性以及非等特征,使得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对司法有着一种“柔性监督”的力量,对司法的审判报道和评论是代表行使监督权,有利于使司法接受的监督,保障司法,但是,同时也必须承认,不当的传媒干扰会影响司法,造成媒介审判,使得二者之间本应相互促进的关系恶化,与司法相互冲突对立。要实现监督与司法之间的平衡,需要司法机关和新闻共同合作,不仅是,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快进程。因此要形成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必须完善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监督司法的化。
完善司法公开措施,提高素质。司法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只有充分了解司法程序信息,知晓司法机关如何认定事实、适用哪些法律、依照什么程序进行,监督才能有序、地进行。虽然2009年12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关于接受新闻监督的若干》,了应当主动接受新闻的监督,但是我国司法整体仍处在发展转型之中,在司法公开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加司法活动透明度与公开度,满足的知情,为监督创造更加有力的途径和条件。例如,在制度上,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依法主动披露案件相关内容,建立与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的采访和报道,依法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应当允许进行查阅,不为设置障碍;建立完善的判决说明制度,避免因信息产生而导致监督异化。
在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必须要的,一方面要提升自身的素质,是专业化的队伍,群体应当是一个经过良好训练、只为法律和事实服务的职业队伍,应当对自主作出的裁判有足够确信力,能够分辨新闻事实和案件事实。在我国,处于案件审判中的主导地位,素质的高低与案件是否会受到报道影响或是媒介审判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抗干扰的能力,在遇到的各种压力时,能够很好地进行调节,以一种、沉着的态度去处理和应对当前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让自己以一种中立的身份进行公平的审判,还能够取得对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