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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论文:新时代媒介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4-15 11:44:34

      司法的内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按照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案件的专门活动。而司法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司法的价值在审判,即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在遵循其法律和职业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自主判断而不会受到的干预和影响。二是法院,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首先是指法院于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外,不受二者的和制约,是一种“国家的结构原则”;其次是指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可以地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受外在的先决的条件,也即“技术性的司法规则”。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根据我国的,不论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中国,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两院是全部司法机构中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我国明确:“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所谓是指“违反法律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强令和人民检察院服从,或以行贿、请客送礼等非法手段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影响,而非正常的、和意见。”③这使得司法得以于行政,也即我国中的司法原则。司法,是国际的基本原则,其作用在于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保持客观、、廉洁。司法的目的在于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公开审判的基本,司法对于中国的依国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来说,更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意义,司法原则也日益获得更高程度的认同。

      媒介监督在新时代的新表现

      在传统引导的时代,媒介监督通常由传统发起,跟进,同时引导网络与网络的方向,而如今,媒介监督通常由网络发起,传统跟进。当下“自”的广泛兴起更使媒介信息方式发生了性的变化,也使当今的媒介监督现象向多方位发展,有愈演愈烈之势。

      发源主体不同。与传统的新闻对外发布,只能被动接受的方式不同,新时代的来源是网络,“网络媒介”时代更多强调的是全民参与性。网络的便捷、低门槛并且广泛联通的特点决定了每一个会上网的都可以成为的发源点。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自”的兴起使每一个人都拥有话语权,网民成为的主体,而不再单单只是的报道。

      产生作用的方式不同。以网络为主要阵地的媒介监督表现的是网络风向,主要在于形成强大的向司法机关施压,而不是如传统以党政部门的态度或是机关领导的意见批示为手段干预司法。在媒介参与的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往往特殊,容易引起的广泛关注,案件内容多牵涉关注的社会的公平问题或是与时下关注热点相关,进而激起全社会的论辩甚至产生对抗,产生巨大的效果,进而影响传统,形成一边倒的压力,通过的方式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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