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新闻本应对司法有不可替代的监督功能,但是“媒介审判”却扭曲了这种监督功能。当前常常利用自身优势,对案件事实加以夸大,激发的非情绪,左右社会。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性以及非等特征,使得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文章认为,要形成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必须完善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监督司法的化。
【关键词】媒介审判新时代司法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新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它是指建立在科学技术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信息的方式、特征与传统有着本质区别的各种新型的总称,具有信息海量性、便捷性和主体自主性的特点。与司法存在监督关系,但是近年来对司法入侵的现象随着许多重大影响性案件的发生而成为社会与司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现代中,新闻无疑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随着信息方式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革,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一种的,在学中,它主要作为一种沟通工具出现,而的功能之一就是影响,“,特别是电视、网络等现代,通过信息轰炸和影像刺激,很容易制造出即刻的情绪和压力,形成社会,对产生影响,在这种制造的即刻面前,决策者往往缺少思考时间和空间,极易作出错误的决策”①。而媒介审判就是功能在司法领域的一种异化表现,表现为对司法的监督超出了其应有的范围,不恰当地干预了司法作为一种公的性。
媒介审判的概念考察
“媒介审判”一词源于,英文是“trial by media”,最初是新闻伦理中的一个术语,“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影响审判和,的现象”②,也指新闻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就先于司法程序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等结论的现象。因此,按照传统界定,媒介审判被认为主要发生在普通法系国家,那里存在媒介审判的基础陪审员制度,而在法系的国家,主要由精英人士组成,不容易受所左右。然而,在中国语境下,司法制度与新闻制度都与不同,司法并不是“三权分立”式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都由同级产生并受它监督,受同级党委的委员会的领导。新闻媒介则直接或间接属于各级党政机关,媒介的意见很容易就被认为是一些党政部门的意见,也很容易影响有权过问司法的领导干部以及代表,如果后者轻信不全面的报道,对司法实质性的影响,就很难抗衡,间接地影响了司法进程。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容易造成误判或错判,新闻是媒介审判的载体,其背后代表的是强大的力量,遵照自身的“审判模式”,依照自身的思维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拥有公的党政机关影响审判进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媒介职能的越位,在媒介审判中,往往超出自身的监督职能,将自己定位为媒介审判者,使自身置于与司法机关对立的,将监督异化为介入,从而了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性。媒介审判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这是一种新闻依靠其影响的功能干预司法,将新闻置于司法之上的现实性悲剧。